加拿大有没有类似415的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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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oshISE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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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上有A校offer,一周后答复deadline,教授说如果我决定去其他学校就告诉他,他好给其他人。B校(更想去一些)的小蜜前几天说“a faculty member has interest in my applicantion,但我材料不全”。我已把材料搞好,现在在路上,但我实在不明白小蜜的“interest”到底是什么意思。

我想问如果我现在accept A校,之后B校来了offer 我再反悔的话有没有违反什么规定?
毕竟对于A校教授来说,只不过换了个学生,没什么区别
对于我来说,可以去一个更好的学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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